在线客服

报名热线:
0311-83986188

0311-83986189

石家庄天使护士学校章程

作者:石家庄天使护士学校 日期:2026-03-31 点击:22
一键分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石家庄天使护士学校。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本学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石家庄天使护士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民政厅;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北省教育厅。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三简路28号。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七条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石家庄天使护士学校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支部)。上级党组织为中共石家庄市新华区大郭街道工作委员会。

第八条  学校党支部是党在本单位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政治方向,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与本单位重大决策,监督各项议程在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中得到落实,促进本单位健康发展。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引导本单位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各项事业在党的领导下沿着正确方向发展。

(二)支持本单位理事会和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职权,对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大额经费开支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三)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管理层共同学习、定期沟通、重大事项会商等双向互动工作机制。涉及本单位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以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决策,党组织应提前介入,提出意见建议。

(四)落实党管人才原则,做好教育、医疗、管理等各类人才的联系、培养、服务工作,加强思想政治引领。

(五)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筑牢广大师生思想政治根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七)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八)强化党内监督,对党员行政负责人及管理层人员遵守政治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学校重大事项决策过程进行监督,推进校务公开。

第九条  本单位实行党组织领导班子与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本单位理事会和行政班子;理事会和行政班子成员中的党员依照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进入本单位决策机构和管理层。党组织负责人参加管理层重要会议,党组织开展的有关重要活动邀请单位负责人参加。

本单位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阵地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保障党组织活动场所,按照有场所、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书报、有制度的标准进行建设,确保党组织活动正常开展。

第十条  本单位变更、终止或党员人数发生变化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党组织的调整或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

 

第三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胡伟东。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二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50万元;出资者:胡伟东,金额:50万元。

第十三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中等教育。 

 

第四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7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人)、校长、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八条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理事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时,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四)聘任和解聘中层以上干部,享有学校财务签字权

(五)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校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出聘任或解聘学校工作人员方案,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对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负责学校日常行政管理;

本单位校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至少有一人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胡伟东。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有犯罪记录或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的;

(四)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等其他情形的。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三十二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4年11月24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下一条:2025年我校学生参加各级技能大赛获奖一览

在线客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