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对结伙斗殴、聚众滋事的为首者,从重处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从轻处分。
第十二条 参与赌博活动者,给予没收赌资、赌具,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组织赌博活动者,从重处分。
第十三条 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参与收看、传看淫书、淫画、淫秽录像(光盘)等淫秽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制作、复制、传播或隐藏不交淫秽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在校园内、教学楼或宿舍楼窗口向楼下扔杂物、吐痰、泼水等破坏校园环境,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破坏学校公物,损坏门窗,桌凳、树木等,除照价赔偿外,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多次违反,并造成财产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做相应赔偿。
第十五条 在校期间男女生交往过密等不文明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做出有辱学校形象,造成极坏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内吸烟、喝酒,除没收其物品外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酒后闹事,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因吸烟、喝酒引起火灾、打架等除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和处罚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在教室、宿舍、会场或其它公共场所哄闹、扰乱公共秩序不听劝告,聚众闹事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引起严重不良影响及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在宿舍及教室存放管制刀具、私拉电线、私自安装和使用电器,破坏学校的用电设施,没收并给予50元--200元经济处罚,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点明火、私拉电线、私用电等引起火灾,除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和处罚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因学习成绩、就业安置、纪律处分、日常管理等问题,对老师或领导无理取闹、寻衅滋事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拒绝接受学校管理人员检查管理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利用网络、微博、空间、贴吧发表不健康及侮辱性等言论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未经学校允许,在宿舍留宿他人,给予记过处分。跳墙外出或在在校外留宿(走读生除外)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到异性宿舍过夜及带异性在宿舍过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因留宿他人而发生打架、偷窃事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实习、实验期间,不听指导,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者,后果由责任者自负,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伪造证明、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五条 无故旷课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学期内旷课累计20课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旷课累计21-49课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50-69课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旷课累计70-90课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内旷课累计90课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擅自离校,节假日及请假不按规定时间返校, 超过24小时的;或因违纪、违法或在违纪、违法调查处理过程中,未经允许私自离校超过24小时的;并且未与班主任或家长联系,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此期间,因学生本人所留下的个人或家庭联系方式有误,未能及时与本人和家庭取得联系的;学生本人发生一切意外,后果均由学生个人及家长负责。
第二十七条 寒暑假开学连续二周,未按学校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学校与学生本人及监护人联系未果,在此期间发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及监护人承担责任,学校对学生本人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校期间擅自离校或请假不归连续两周以上的,学校与学生本人及监护人联系未果,在此期间发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及监护人承担责任,学校对学生本人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纪律处分程序
第二十九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学生处听取学生或代理人的陈诉和申辩。
(二)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班主任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分审批表,学生本人签字,学生处审批,加盖学生处公章后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三)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由班主任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分审批表并附相关资料,学生处审议后交分管校领导审核,报校委会研究决定,下达处分决定文件,装入学生本人档案。受开除学籍处分的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 学生纪律处分,由学生处送达学生本人,学生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后生效。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存入学生档案,一份存学生处备案。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以公告方式通知,自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五)处分决定要视情况及时在全校公布,并告知学生本人及监护人,涉及个人隐私等情况的,不予公布。
第三十条 受纪律处分学生的申诉。
(一)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组成。
(二)学生对学校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学校不予受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学生违法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公安机关处理后,再依有关规定做出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2015年7月第三次修订。